美国国际贸易 委员会通常根据申诉决定立案,很少自行决定立案。收到申诉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指定不公平进口调查 办公室(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u201cOUIIu201d)中的内部律师调查申诉 背景并决定申诉是否符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程序性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员还可以与被诉方进行联系以确定在调查中是否可以从被诉方处获得信息以及申诉方的诉求是否有事实根据。这一过程时限为30天。一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立案,将发布公告并将申诉书和公告副本送达起诉方所指的被告,随后美国国际贸易 委员会将委派一名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u201cALJu201d)负责案件调查和初步裁决并提出救济措施的建议。同时,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的一名内部律师也将作为单独一方,代表公共利益全程参加调查。
n立案后的45日内必须确定终裁的目标 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调查,通常案件需要在1年内作出终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启动调查公告起20日内为应诉时间,应诉方以书面方式应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 起诉方在起诉中同时提出了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的申请,则被诉方必须在申请送达10日内对此作出反应并正式应诉,否则视为同意此 申请。如无正当理由未能按应诉规定应诉则被视为放弃抗辩,美国国际 贸易委员会可以应起诉方要求立即采取救济措施。
披露程序也就是各当事方获得 信息、收集证据的过程,披露方式包括书面证词、书面质询、出示 书证、请求承认等。由于此类调查的时间比较紧,如果调查过程为1年,整个披露程序必须在5个月内完成。披露过程中,行政法官可召开会议,处理各种申请事项或要求获得更多信息。对于不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给予制裁。
披露阶段结束后的1个月为听证准备阶段,听证会可持续1天~几个星期。
听证会后,各方有最多1个月的时间准备供行政法官裁决时 考虑的 证据和 材料。行政法官有约60天时间对听证会当中提交的文件和证据进行考虑并准备作出初步裁定上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的裁决包括被诉方是否违反了u201c337条款u201d,并规定被诉方如希望在总统审查期间继续进口需缴纳的 保证金数量。如果案件不涉及上述4种知识产权,行政法官还须裁决国内产业是否受到了损害。同时,行政法官还会就救济措施提出 建议。
n各方可以就行政法官的裁决提出申诉,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复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接受或拒绝复审申请,也可主动决定复审。不提出申请则意味着放弃今后任何上诉的权利。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裁决进行复审,将会就复审范围和 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不进行复审,则行政 法官的裁决在上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45日后成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
n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有违反u201c337条款u201d的行为,会将其裁决及其依据呈交总统。总统可以在60日内出于政策原因否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一旦总统同意,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成为最终裁定。
对于最终裁定的上诉由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负责 审理,各方必须在作出最终裁定60日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