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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提货程序

(1)发出到货通知。船舶到港后,承运人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24小时内向被通知人寄交u201c准备卸货通知u201d。收货人应及时凭提货证明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个月。收货人逾期提取,应按运输规则缴纳保管费。

(2)提取货物。收货人在接到到货通知后,应持提货单据到指定地点提货。提货单(Delivery Order)是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或副本提单随同有效的担保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的,可向港口装卸部门提取货物的凭证。收货人出具的提单应为清洁的、不存在任何问题的正本海运提单或随同有效的担保的副本提单。在提货时,货运代理或进口企业应负责现场监卸。监卸时,如发现货损货差,应会同船方和港务当局填制货损货差报告。因承运人的过失或故意造成托运人或收货人损失,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的,应在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的次日起18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3)签收货运单。对货物无货损货差异议,收货人应在货运单上签收,承运人即解除运输责任。

提取的货物如属代理进口的,外贸公司在提货后,要办理货物的拨交。如果用货单位在卸货港口,则由运输公司就地拨交,货款由外贸公司向用货单位结算;如用货单位不在卸货港口,则可委托运输公司代为安排货物的装运,并拨交给订货单位,一切费用均由运输公司与外贸公司结算,再由外贸公司与用货单位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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