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研究拟定发展乡镇企业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全省乡镇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拟定有关乡镇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的产品质量、计量、标准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乡镇企业的统计工作,指导全省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
(五)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引导全省乡镇企业的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六)指导乡镇企业深化改革和经营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七)组织和指导乡镇企业的科技进步、职业培训教育和人才引进工作。
(八)总结和推广乡镇企业发展和改革的经验。
(九)协调乡镇企业与有关行业部门的关系,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
(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乡镇企业外事、外经、外贸工作,协调和指导乡镇企业招商引资、对外合作,扩大出口创汇。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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