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研究拟订全市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规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市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建议;管理国家、省和市对我市的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利用外资的各项促进资金。
(五)组织和指导交易会、洽谈会等大型贸易促进活动;协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组织实施区域经贸合作,处理有关多、双边经贸领域合作。
(六)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许可证发放与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加工贸易工作;指导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管理涉及国内外出口管制的相关事务。
(八)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它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配合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九)宏观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资情况,拟订利用外商投资政策;指导和管理全市利用外资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依法核准权限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初审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章程工作。
(十)配合省商务厅综合协调和指导市内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执行国家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审核、上报市内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归口管理全市经贸外事活动;联系涉外经济商务机构;指导全市商贸领域内信息网络、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建设。
(十三)管理市商贸流通协会和物资流通协会;指导有关协会、学会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