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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联盟联盟章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引导民办高校坚持公益性办学方向,提高办学水平,成立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联盟(以下简称u201c联盟u201d),特制定本章程。

一、定位

第一条 联盟是在教育部支持下,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指导下,由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自愿组成的协作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二、宗

第二条 方向引领。倡导非营利性公益办学方向,引导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促进成员单位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第三条 服务导向。适应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推动高等教育办学体制创新,服务经济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服务民办高校师生发展的需求。

第四条 合作共赢。坚持自愿、平等、协作、共赢原则,建立成员单位间长期的交流互助和协同创新关系,为联盟成员搭建学习交流、共同发展的平台。

第五条 追求卓越。推动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

三、任务

第六条 宣传引导。高举公益性旗帜,大力宣传非营利性办学理念,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 交流合作。密切联系,加强沟通,促进联盟成员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调查研究。围绕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开展相关调查研究,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建言献策。

第九条 其他任务。完成教育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等有关方面委托的任务。

四、成员资格、权利、义务

第十条 成员资格。凡遵守联盟《章程》,符合以下条件的民办高校,均可以申请加入联盟。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

2.坚持公益性办学,坚守社会责任;

3.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内部运行顺畅;

4.办学条件达标,办学行为规范;

5.资产财务管理规范,实行校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6.办学质量较高,人才培养成效显着,社会声誉良好;

7.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举办者和出资人不从学校收入中提取费用,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学校发展。

第十一条 入盟退盟。符合第十条的民办高校自愿申请,经联盟主席会审议通过。成员可自愿退出。

成员违背联盟《章程》,或连续2次无故缺席联盟活动,经秘书处提议,联盟主席会审议、全体成员超过半数通过,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 成员权利和义务。

1.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各种活动;

3.完成联盟秘书处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

4.为联盟开展日常活动提供支持;

5.承办联盟委托的年会和活动;

6.监督联盟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联盟设主席2名,副主席若干名。联盟主席任期3年,可连任。首届主席、副主席由联盟发起人推选产生。主席、副主席换届需经联盟全体大会选举通过。联盟设顾问若干。

第十四条 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联盟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设立秘书长2人,副秘书长若干。秘书处设在主席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秘书处工作职责。

1.落实联盟主席团决议;

2.组织开展联盟活动;

3.办理联盟成员进退事宜;

4.负责联络与宣传事宜。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成立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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