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 of Foodstuffs,Native Produce And Animal By-Products,英文缩写为:COFN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性社团法人,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农、林、水产、食品、土畜产品进出口贸易及相关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愿组成的自律性行业组织。本会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农、林、水产、食品、土畜行业的进出口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开展咨询、服务,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促进我国农、林、水产、食品、土畜产品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为: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80号通正国际大厦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
(二)对农、林、水产、食品、土畜产品进出口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促进行业自律,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进出口贸易纠纷,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共同利益。
(三)组织企业应对国外对我行业出口产品设置的贸易壁垒,代表行业申请贸易救济,开展产业损害调查,全面维护产业安全。
(四)对本行业的进出口状况和发展进行研究;代表会员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和会员的情况、要求、意见和建议,并对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强与同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的联系;推动工贸结合,在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起纽带作用。
(六)建立和发展商情网、信息库,收集、研究和交流商情资料,出版刊物,对进出口商品市场、行情,国际贸易有关法规、协定,有关国家贸易政策等进行调查研究,向会员提供服务。
(七)参加国际有关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国际性专业会议,在条件成熟时成立国际性同行业组织,加强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同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信息,建立和发展业务合作关系。
(八)组织会员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交易会、专业性展览会,组织出国考察和贸易洽谈,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技术交流等,以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九)组织会员参加外贸业务培训和有关国家(地区)或特定产品的进出口市场研讨会,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
(十)履行政府委托或会员要求及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自愿加入;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农、林、
水产、食品、土畜产品进出口贸易或相关活动。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
(三)本会办事机构根据本会理事会授权,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
核,对符合条件者由本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获得本会的帮助和支持,应会员的要求,本会可提供个性
化的专项服务,组织专家对会员进行会诊,分析会员的发展前景,帮助会员设计开拓国际市场的方案
(七)对违法和违反本会章程,损害国家和本行业利益,侵犯会
员正当权益的行为,有权据实举报、控告。被举报者有申辩的权力。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不得损害其他会员的利益。
第十三条 本会对会员实行年度登记制度,会员应严格按规定参加年审登记。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法人单位失去法人资格者;
(二)拖欠会费超过两年者;
第十五条 本会对违反本会章程或协调管理办法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本会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开除会籍。处分会员需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退会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分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和民主协商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换届,但须符合第十八条的规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届理事会提出下一届理事单位候选名单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一届理事单位。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由理事单位指派代表担任。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审议本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授权办事机构吸收企业入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理事会。情况特殊(属程序性事务)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 决定对会员的处理;
(三)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四) 审议通过全行业规范、协议、规定、管理制度;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必要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共同推荐,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本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设兼职副会长,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副秘书长人选由本会会长推荐。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以及由会长推荐的副秘书长为理事当然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会长、副会长、兼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日常工作,由会长代表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推荐副秘书长人选,决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六)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副会长、兼职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兼职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年龄;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兼职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可在进出口商品的重要地区、主要口岸及国外重要城市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设立进出口商品分会(以下简称分会)。同类商品只成立一个分会,成立分会须报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家社团主管部门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分会、办事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受本会领导和管理,按照本《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分会由经营同类商品的会员组成。凡本会会员,经营某一分会协调范围内的商品,拥护该分会工作条例,经申请均可成为该分会会员。
第四十条 分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分会会员大会。分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和分会工作条例、行业协调办法、行业自律规则由分会自行确定。
第四十一条 分会设理事会。在分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日常工作,对分会会员大会负责。
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分会的监督机构,对分会会员大会和分会理事会负责。
分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和工作规范由分会自行确定。
第四十二条 分会设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分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商会。
第四十三条 分会负责人为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会员会议提前或推迟召开,其任期相应改变。
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经分会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一般任期不超过两届。
分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经分会监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一般任期不超过两届。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商会常设办事机构人员担任,由商会会长提名,经分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可连选连任。
分会领导人员的职权和工作规范由分会自行确定。
第四十四条 为加强会员间的联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会员的要求,经商会同意建立联络组织,负责本地区会员的联络活动和信息交流工作,以及根据本会的委托,承办某些专项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管理实行严格的财务预决算制度。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列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务决算按年度进行。
第四十九条 年度财务预决算按u201c收支平衡、不列赤字u201d的原则执行。年度财务预决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费收入按经费来源进行预决算;
(二)经费支出按支出科目进行预决算,包括业务费支出、公务费支出、专项费用支出、购置固定资产支出、人员经费支出等。
第五十条 本会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并依次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职责分工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会员代表有权提议修改章程,修改内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