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国国际商会是由在中国设立的从事国际贸易、商务交流、投资合作和其他商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商会组织。中国国际商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英文缩写为:CCOIC。
第二条 中国国际商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国际业务的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意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中国国际商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国国际商会在开展与国际商会(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 ICC)有关的业务时使用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的名称,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局设在中国国际商会。
第五条 中国国际商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六条 中国国际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询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会员向立法机关、有关政府部门转达或提出建议和诉求;
(二)协助会员与有关政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国际组织等进行沟通协调,帮助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三)介绍国内外的经济贸易法规政策和投资环境等,为会员经营提供商务信息和咨询、法律顾问、仲裁调解、国际欠款追收等服务,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出具商事纠纷的公评意见和各种商事证明、签发原产地证和ATA单证册等;
(四)参加ICC组织的活动,与ICC各国家和地区委员会、各国家和地区商会及相关国际组织开展友好往来与业务合作,参与ICC有关政策规则的研究制定,并推介ICC的各项服务以及最新的政策、规则;
(五)在国际贸易准则、管理理论与实务、市场经营能力、专业水平资质、技术技能等方面开展培训业务,帮助会员积极应对市场竞争;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商务研讨、洽谈活动及其他业务事项,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国际化经营提供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交流、沟通、商谈、推介、宣传的机会和平台,帮助会员获得更多发展机会、提高知名度和国际竞争力;
(八)承担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委托交办的工作;
(九)根据会员要求,依法开展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七条 中国国际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学术组织或其他机构;
(三)近五年内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如希望成为会长、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应在入会申请书中表明意愿;
(二)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团登记证书或其他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具有类似作用的证件复印件;
(三)由中国国际商会秘书局审核,秘书长签批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局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行使在中国国际商会内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中国国际商会的有关活动;
(三)优惠或免费获得中国国际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中国国际商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需要选择加入相关的行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
(六)自愿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国际商会章程;
(二)维护中国国际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执行中国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四)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国际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证明会员身份的其他相关材料。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国际商会章程或对中国国际商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中国国际商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国国际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中国国际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中国国际商会会费管理办法》,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中国国际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五)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讨论有关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应由中国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候选单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中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在会员中根据会员意愿提名理事候选单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提交的财务报告、工作报告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
(五)批准由常务理事会提交的年度预算决算;
(六)决定中国国际商会财务管理办法;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吸纳新的理事,并以适当方式征询会员代表的意见;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人选担任,其工作岗位变化时应对理事人选作相应调整。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可因不再担任原职务而更换。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候选单位由会长办公会在新当选理事中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单位可提名本单位代表为常务理事候选人。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在当选的理事中提名候选单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司库提交的年度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并向理事会提交;决定对预算的局部调整;
(二)审议由秘书长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报告;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四)决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在当选的常务理事中提名候选单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单位可提名本单位多名代表为会长副会长候选人。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具有以下职权:
(一)研究商会发展规划和重要事项,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名常务理事候选单位;
第二十六条 会长是中国国际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本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提名副会长候选单位,提交理事会选举;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商会出席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
(五)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是秘书局的行政负责人和会长办公会成员,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决定任命。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局日常工作;
(二)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在获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与司库研究制定商会年度预算决算;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主持制定并实施秘书局内部管理制度,决定秘书局、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中国国际商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中国国际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中国国际商会的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中国国际商会财务独立核算,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中国国际商会的会计人员需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前,必须办清交接手续,接受审计。
第三十五条 司库负责管理商会的财务。司库定期审查商会的帐目,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商会财务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中国国际商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中国国际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中国国际商会在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对中国国际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中国国际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中国国际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中国国际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中国国际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
第四十三条 中国国际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中国国际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24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国际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7年12月24日经中国国际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08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