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品名不能超出信用证的内容。
rn(二)如果证中列明的货物种类很多,并冠有统称,制单时在具体品名上应按来证规定先打统称。
rn(三)如果来证规定多种货名,制单时应根据实际发货情况标注,不能盲目照抄。
rn(四)如来证未规定详细的品质和规格,可不填写或尽量少做说明;必要时可按合同加注一些说明,但不能与来证的内容有抵触,以防国外银行故意挑剔而遭到拖延付款或拒付货款。
rn(五)如果信用证中品名有误,且是实质性的问题,应要求对方改证;如果是次要问题,在填写发票时应将错就错,并在错误的名称后,另注正确的品名,并加括号。
rn(六)如果规格、品种较多,可采用列表的形式,将同类项集中并列填写,注明每一种类别的货量,最后注明总量。
rn(七)如果来证中对货物的描述用法文或德文等多种语言,制单时应照打,必要时后面加括号用英文注释。
rn(八)凡经包装装运的货物如没有包装单,则发票上最好有包装件数条款。该内容应按实际装运情况填写,并注明包装件数的合计数。
rn(九)如有两种以上包装单位,发票应全部给予标注,并以u201cPACKAGEu201d为单位注明合计数;
rn(十)如以托盘装运,发票应标注包装数量及托盘数量,两者缺一不可;如果交易货物为散装货,可注明u201cINBULKu201d字样,不注亦可。
rn(十一)价格。这是发票的主要内容,包括贸易术语、计价货币、计价单位、单价、总额。应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准确计算,正确填写。实际业务中,一般来证总金额是含佣价或含折扣的总额,在制作发票时应在总值中扣除。
rn(十二)加注声明文句。原则上,只要不伤害卖方利益,一般照办。加注内容一般打在发票商品栏以下的空白处。
rn(十三)签发人的签字或盖章。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u201c无须签署u201d。但信用证中要求手签时,必须手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