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以上一些政策为,我们也可以了解其他方面的政策。
1、外汇留成制,又称外汇分红。是指为了调动出口商的出口积极性,扩大出口,一些国家的政府允许出口商从其所得的外汇收入中提取一定百分比的外汇。对这部分外汇出口商可自由支配,既可用于进口,也可以在外汇市场上按较高的汇率出售。
2、外汇转移证制,又称外汇转让证制。在这种制度下,出口商按官方汇率向外汇银行结售外汇时,除取得相应本币外,银行还另行发给外汇转移证。这种外汇转移证,既可以在企业需要进口时凭此证向外汇银行购买外汇,也可以把此证在外汇市场上出售给需用外汇的客户(该证上记有出售金额)。出售外汇转移证的收入,实际上是对出口商的额外汇价补贴,是一种变相的复汇率。
3、复汇率制。一国货币对某一外国货币的汇率规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即为复汇率制。其目的之一是对某些商品的出口给予鼓励。
利用法律等手段维持出口秩序,防止出口商过度降价竞争,是一些国家维护本国出口商利益,谋求出口稳定扩大的重要措施。在这方面日本最为典型。日本政府早在50年代就专门制定了《进出口贸易法》,规定出口企业可以不受u201c禁止垄断法u201d的约束而组织u201c出口组合u201d,即通过组织出口卡特尔来维持出口秩序,防止过度竞争,促进出口稳定增长。这一点应为我国所重视。近几年来外国对我国反倾销调查的增多一方面是由于国外对我国不公正、不合理的待遇,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前段时间外贸秩序混乱,出口商竞相压价,内部争斗所致。加强内部的联合并利用法律手段稳定出口秩序,是外贸发展的必由之路。
防止劣质商品出口,以维护本国和本地区出口商品的声誉,这是各国稳定地扩大出口的重要条件之一。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非常重视出口检查工作。如日本在1957年就专门制定了《出口检查法》,规定重要商品的出口必须经过政府的检查机关或政府指定的检查机构检查,合格后才准予出口。
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对外援助以促进对这些国家的出口,是发达国家经常采用的一种扩大出口的措施。其促销对象一般是过剩农产品或本国机械产品;也有的是在提供对外援助时附加有利于本国出口的条件,或者是政府的低利优惠贷款与商业银行的出口信贷相结合,以提高本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等。
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引进外国直接投资时特别注意与鼓励扩大出口相结合,如对出口比例高的项目在税收和金融方面给予更多优惠。有些在政策上有意控制合资企业中外资比例的国家也对出口型企业给予特殊照顾。如印度尼西亚规定,合资企业中外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49%,但若属于产品出口型企业,则可根据其出口比率适当提高外资比例。
补偿贸易是指经济发达国家给经济落后国家提供机器设备等,待后者生产出产品之后,可用产品、原料或部分销售收入来偿付设备的资金。无论对发达国家还是对落后国家,补偿贸易均以易货方式成为促进商品出口的有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