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国籍船舶、飞机、车辆等交通工具开放的海、陆、空客货口岸。
2、只允许我国籍船舶、飞机、车辆出入过境的海、陆、空客货口岸。
3、允许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领海内的海面交货点。
1、依靠其他口岸派人前往办理出入境检查检验手续的国轮外贸运输装卸点、起运点、交货点。
2、同毗邻国家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边境小额贸易和人员往来的口岸;
3、只限边境居民通行的出入境口岸。
一、一类口岸:由有关部 局 或港口、码头、车站、机场和通道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会商大军区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时抄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总参谋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二类口岸:由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征得当地大军区和海军的同意,并会商口岸检查检验等有关单位后,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批文同时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