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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税加工直接出口

(1) 政策规定

1994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9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2) 操作办法

1.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加工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并附送如下资料:

A海关核签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B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C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货物免税申请表;

D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E外销发票;

F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G结汇水单(复印件)。

2.免税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经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要上报市地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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