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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维修用零件出口[181590]

问题编号:[181590]

问题标题:维修用零件出口

问题内容:感谢对181520问题的解答!不好意思!181520问题想进一步明确一下:我司已经具有加工贸易资质。我司自产(组装加工)的产品出口按照“进料对口”方式出口没有问题;因为维修用零件是从供应商购买之后,在公司内部只经过检查、分拣、包装、标示工作,没有经过实质性的改变状态的加工;不知道是否可以按照“进料对口”的方式出口?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回复: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属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事权,是否能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请咨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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