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栏目:
1)合同号与合同日期;
2)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名址;
3)货物描述、数量、单位、单价、总值;
4)价格条款;
5)交货期;
6)运输条款;
7)运费和保费负担;
8)原产地条款;
9)对信用证开证的要求;
10)对议付文件的名称、数量、抬头的要求;
11)不可抗力条款;
12) 仲裁条款;
13)出口商与进口商签章栏。
A.货物品质应符合合同的规定
合同货物描述中表示品质的方法,有u201c凭文字说明u201d和u201c凭样品u201d两种类型。对于凭文字说明成交的合同,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文字说明相符。文字说明包括品质指标、行业公认或买卖双方认定的等级,标明版本年份的标准以及技术说明书和图样等。对于凭样品成交的合同,该样品应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卖方交付的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都应和样品一致。如果在交易中既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来表示商品品质,则卖方所交货物既要和文字说明相符,只要和样品一致,其中任何一种不一致,都构成违约。
B.货物品质应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律对货物品质的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
货物应适合同一规格货物的通常用途,具有可销性(或称 适销品质)。这是法律所要求卖方承担的默示条件。
货物应适合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使卖方知道的待定用途。这也是法律所要求的默示担保责任。当买方事先使卖方知道购买货物的特定用途时,卖方如不能保证所交货物适合于该特定用途,应于订约前通知买方。如果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来挑选或提供适合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是不合理的,则卖方不承担责任。
货物应符合进口国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品质标准。世界各国都对数以万计的商品规定了严格的品质标准和技术标准,比如,法国禁止果汁内含有葡萄糖。黎巴嫩规定巧克力的含水率不超过1.6%等。这些强制性的要求,即使合同中来作规定,卖方也必须保证货物达到标准。否则无法进入该国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