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贸易协定只有充分考虑到环境保护的问题,贸易自由化的利益才能有保证,NAFTA和欧盟的经验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区域贸易协定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和竞争力方面,NAFTA和欧盟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在这两方面上下了功夫。NAFTA和欧盟都意识到贸易自由化不应凌驾于合法的环境标准之上,都是通过司法约束来促进贸易自由化。欧共体条约的第36条涉及了成员国的措施,包括影响贸易的环境标准。NAFTA的第7章第2节和第9章,限制使用影响贸易的限制性环境标准。NAFTA和欧盟市场准入依赖的是法律规定,如对国内和进口产品的非歧视性以及避免对贸易不必要的障碍。两者也包括了保护合法的环境标准不致牺牲贸易自由化的利益。在环境保护方案上两者存在较大差异,欧盟产品标准的协调逐渐成为解决市场准入问题的核心,NAFTA最终保持了各自国家的环境政策,而未建立新的超国家环境法律。在竞争力问题上,欧盟主要是标准的协调,NAFTA是承诺加强国际环境标准的执法。
[2]环境问题已成为多边贸易体系的主要问题,但是WTO在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之间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对两者的关联性的忽视威胁着WTO,正在弱化WTO作为国际经济体系管理者的能力。因此,WTO应该汲取欧盟、NAFTA的一些成熟的经验来减弱贸易环境之间的紧张态势。
首先,WTO不可忽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为改善市场准入要求产品标准的压力越来越强的趋势,欧盟对标准协调只限于核心标准,详细的产品规格由欧盟标准组织来制定,这一方法值得WTO借鉴。虽然WTO未将竞争力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但是发达国家越来越抱怨发展中国家的低环境标准的竞争问题,WTO必须在竞争力上限制保护主义意图;对标准进行协调可以避免竞争使环境恶化,但是欧盟的经验表明系统不应僵化,可以通过灵活的系统战略将产品差异的条件考虑进去,最低的标准、多层协调或者一套共同的基本要求可能比统一的标准更有效率。NAFTA和NAAEC高度尊重成员国的主权,认可u201c每个国家有建立自己的国内环保水平的权利u201d,在成员国之间不存在任何统一的标准,它们考虑到了三国之间经济、技术水平及环境条件的差异。在这方面WTO可以更多地借助于国际组织来制定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等。
其次,在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中,欧盟引入u201c相称原则u201d,即环境措施的实施应使u201c环境效益u201d至少等价于u201c贸易损失u201d。这给WTO一个启示:环境标准的实施并不是越高越好,适度的环境措施是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的恰当点。
第三,NAAEC专门成立了一个机构CEC,其致力于提高环境保
护水平,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保证环境法规的执行即执行中的透明度,为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起了重要作用。在WTO体制中,如何科学确立CTE的地位,使其在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NAAEC的经验应有借鉴作用。同时在处理NAFTA环境政策与MEAs的关系上,NAFTA明确规定了MEAs的优先地位,对WTO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的解决思路是可以考虑的。
总之,考虑到WTO处理环境问题上遇到的困难,更多地借鉴NAFTA和欧盟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处理经验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性贸易体制形成的差异决定了WTO借鉴欧盟和NAFTA的困难,我们的拙见,认为主要是借鉴它们成熟的经验在VWTO内部通过双边或区域体制,解决贸易与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