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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第三章 审查和立案

第九条n  外经贸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n第十条n  外经贸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按规定的时限提供补充材料。n第十一条n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并且不存在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三)和(四)项规定的情形,外经贸部应决定立案调查该申请所指控的贸易壁垒措施或做法。n第十二条n  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公告应载明贸易壁垒措施或做法、涉案产品或服务和涉案国家(地区)等内容,简要介绍已有的信息,并说明利害关系方陈述意见及公众提出评论的期限。n  外经贸部发布立案公告后应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被调查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n第十三条n  立案公告发布之日为立案日期。n第十四条n  外经贸部在以下情况可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n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所描述的情况与事实明显不符;n  (二)申请材料不完整,并且未在外经贸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补充材料;n  (三)申请人所指控的措施或做法明显不属于本规则第三条所指的贸易壁垒;n  (四)外经贸部认为不应立案的其他情形。n第十五条n  不予立案的决定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n第十六条n  外经贸部决定自行立案的,应当发布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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