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的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
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
通过实质性削减关税等措施,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以开放、平等、互惠的原则,逐步调降各会员国关税与非关税贸易障碍,并消除各会员国在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
在处理该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努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和政治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使之可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互惠原则(Reciprocity) 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是WTO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它明确了成员方在关税与贸易谈判中必须采取的基本立场和相互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什么样的贸易关系。
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
第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即所谓u201c投之以桃u201d、u201c报之以李u201d。
第二,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u201c入门费u201du2014u2014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
第三,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相反,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的大国。
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 透明度原则是指,WTO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此外,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和通知WTO。
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根据该原则,世贸组织成员需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有:
(1)海关法规。即海关对产品的分类、估价方法的规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
(2)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3)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法规和规章;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5)有关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
(6)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
(7)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
(8)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
(9)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和规章;
(10)有关仲裁的裁决规定;
(11)成员国政府及其机构所签订的有关影响贸易政策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
(12)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
透明度原则规定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的有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统一性要求在成员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但是,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对法规的实施履行非歧视原则。
透明度原则还规定,鉴于对海关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员应保留或尽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和程序。这类法庭或程序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除进口商在所规定允许的上诉期内可向上级法庭或机构申诉外,其裁决一律由这些机构加以执行。
透明度原则对公平贸易和竞争的实现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市场准入原则(Market Access) 世界贸易组织市场准入原则是可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它以要求各国开放市场为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的实现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化。市场准入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关税保护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和透明度原则。世贸组织倡导最终取消一切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虽然关税壁垒仍然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合法的保护手段,但是关税的水平必须是不断下降的。
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不允许缔约国以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特别禁止采取倾销和补贴的形式出口商品,对倾销和补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具体而详细的实施办法,世界贸易组织主张采取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公平的竞争。
经济发展原则 也称鼓励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原则,该原则以帮助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迅速发展为目的,针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接轨国家而制定,是给予这些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或是提高关税的u201c政府对经济发展援助u201d条款,仅要求发达国家单方面承担义务而发展中国家无偿享有某些特定优惠的u201c贸易和发展条款u201d,以及确立了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更长的过渡期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合法性。
非歧视性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最惠国待遇,另一个是国民待遇。成员一般不能在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给予一个成员的优惠,也应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这就是最惠国待遇。这个原则非常重要,在管理货物贸易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位居第一条,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是第二条,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是第四条。因此,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世贸组织所有三个贸易领域。国民待遇是指对外国的货物、服务以及知识产权应与本地的同等对待。最惠国待遇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本国以外的其他缔约方能够在本国的市场上与其他国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非歧视性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是避免贸易歧视和摩擦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各国间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
1、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要点:a.自动性-立即和无条件;b.同一性-受惠标的必须相同;c.相互性-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承担义务同时享受权利;d.普遍性-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和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例外:A.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在这些区域内部实行的比最惠国待遇更优惠的优惠,区域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无权享受;B.对发展中成员方实行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如普遍优惠制;C.在边境贸易中对毗邻国家给于更多的贸易便利;D.在知识产权领域允许成员方就一般司法协助国际协定中享有的权利等方面保留例外。
2、国民待遇原则: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要点:a.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这些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b.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c.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1997年10月9日,世贸组织启用新的标识。该标识由六道向上弯曲的弧线组成,上三道和下三道分别为红、蓝、绿三种颜色。标识意味着充满活力的世贸组织在持久和有序地扩大世界贸易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六道弧线组成的球形表示世贸组织是不同成员组成的国际机构。标识久看有动感,象征世贸组织充满活力。标识的设计者是新加坡的杨淑女士,她的设计采用了中国传统书法的笔势,六道弧线带有毛笔书法起笔和收笔的韵率。
基本职能制定监督,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
[5]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
寻求解决贸易争端;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并与其它同制订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
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世贸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五大职能管理职能: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对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和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评审,以保证其合法性。
组织职能:为实现各项协定和协议的既定目标,世界贸易组织有权组织实施其管辖的各项贸易协定和协议,并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协调职能:世界贸易组织协调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和凝聚力。
调节职能:当成员国之间发生争执和冲突时,世界贸易组织负责解决。
提供职能:世界贸易组织为其成员国提供处理各项协定和协议有关事务的谈判场所,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以帮助其发展。
基本权利(1)能使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成员国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
(2)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受普惠制待遇;
(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4)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5)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6)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
(7)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基本义务(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2)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
(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部长级会议部长级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国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一般两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涉及世贸组织职能的所有重要问题,并采取行动。
第一次会议于1996年12月在新加坡举行。会议主要审议了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的工作及上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即u201c乌拉圭回合u201d协议的
执行情况,并决定成立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府采购透明度3个工作组,同时将贸易便利化纳入货物理事会的职责范围。会议最后通过了《新加坡宣言》。
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5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会议主要讨论了已达成的贸易协议的执行情况、既定日程和未来谈判日程等问题以及第三次部长级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为第三次部长级会议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做准备。
第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美国西雅图举行。由于非政府组织的示威游行和干扰所产生的压力以及成员国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的意见分歧,会议未能启动拟议中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最终以失败告终。
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11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会议启动了被称为u201c多哈发展议程u201d即所谓u201c多哈回合u201d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回合涵盖大约20个议题。其中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被认为是最关键也是世贸组织成员分歧最集中的两个议题。这两个议题不解决,其他议题的谈判便无法取得进展。会议的另一个重要成果是批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
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在墨西哥坎昆举行。会议对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进行了中期评估,同意接纳柬埔寨和尼泊尔两国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发表了《部长会议声明》。由于各方对《部长宣言草案》存在巨大分歧,大会未取得实质性成果,这是世贸组织成立8年来无果而终的第二次部长级会议。
第六次会议于2005年12月在中国香港举行。会议通过了《部长宣言》,规定发达成员和部分发展中成员2008年前向最不发达国家所有产品提供免关税、免配额的市场准入;发达成员2006年取消棉花的出口补贴,2013年年底前取消所有形式农产品的出口补贴。
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会议的主题是u201cWTO,多边贸易体制和全球经济环境u201d,会议回顾了自2005年中国香港部长级会议以来,WTO各项工作包括多哈回合谈判的进展情况,同时讨论WTO对世界经济复苏和增长的贡献。
第八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5日至17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会议讨论的重点放在发展问题上,以认真务实的态度,研究对最不发达国家经济体进行贸易援助等具体问题。
部长级会议的主要职能是:任命世贸组织总干事并制定有关规则;确定总干事的权力、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及任职条件;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做出解释;豁免某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其它多边贸易协定所承担的义务;审议其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提出修改的动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地区为世贸组织成员;决定世贸组织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生效的日期等。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世贸组织成员资格有创始成员和新加入成员之分,创始成员必须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新成员必须由其决策机构u2014u2014部长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方可加入。
总理事会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也由全体成员组成。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开会,自行拟订议事规则及议程。同时,总理事会还必须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的职责。
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这些理事会可视情况自行拟订议事规则,经总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所有成员均可参加各理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部长会议下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处理特定的贸易及其他有关事宜。已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等10多个专门委员会。
秘书处与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的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下称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大约有500人。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总干事指派,并按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决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部长会议明确了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及任期规则。世贸组织总干事主要有以下职责:他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各成员施加影响,要求它们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总干事要考虑和预见世贸组织的最佳发展方针;帮助各成员解决它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管理预算和所有成员有关的行政事务;主持协商和非正式谈判,避免争议。
截至1999年5月,世贸组织共有30多个理事会和常设委员会。
1997年10月9日,世界贸易组织启用新的标识。该标识由六道向上弯曲的弧线组成,上三道和下三道分别为红、蓝、绿三种颜色。标识意味着充满活力的世界贸易组织在持久和有序地扩大世界贸易方面将发挥关键作用。六道弧线组成的球形表示世界贸易组织是不同成员组成的国际机构。标识久看有动感,象征世界贸易组织充满活力。标识的设计者是新加坡的杨淑,她的设计采用了中国传统书法的笔势,六道弧线带有毛笔书法起笔和收笔的韵律。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它的官方语言为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这三种语言的文本为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收录英文、法文、西班牙文文本的意义在于,当与世贸成员国发生争端的时候,这些文本中的条文是可以直接援引适用的,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收录了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中文译本,以便不习惯阅读外语的读者学习、掌握世贸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及其四个附件组成。附件一包括《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分别称为附件1A、附件1B及附件1C;附件二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为《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是诸边协议。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附件1A-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这些协议主要包括: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农产品协议。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
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装运前检疫协议。
原产地规则协议。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协议。
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过境交付,即指从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他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
境外消费,即指在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他参加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商业存在,即指一参加方在其他任何参加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实体的介入而提服务。
自然人流动,即指一参加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
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二-《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附件四-诸边贸易协议
世贸组织成员分四类: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2006年11月7日,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特别会议,正式宣布接纳越南成为该组织第150个成员。
2012年10月26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总理事会会议上正式批准老挝成为其第158个成员。据此,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已经达到158个。
2012年12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总理事会非正式会议上通过塔吉克斯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揽子文件,批准塔吉克斯坦的成员资格。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塔吉克斯坦立法机构应于2013年6月7日前批准相关协议,这一国内程序完成30天后塔吉克斯坦将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第159位成员。
[6]2013年3月2日,塔吉克斯坦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的第159个成员。
2013年12月4日,在世界贸易组织第九次部长级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通过协议,正式批准也门加入世贸组织。也门成为世贸组织的第160个成员。
2015年4月26日,塞舌尔结束了与WTO成员间长达20年的入世条款谈判,正式成为WTO第161个成员。
[7]2015年7月27日,瑞士日内瓦,哈萨克斯坦入世签字仪式举行。哈萨克斯坦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62个成员。
[8]截至2020年3月,官网显示世界贸易组织共有164个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分四类: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
[2]成员一览国家(地区、组织)名称 | 入世时间 | 国家(地区、组织)名称 | 入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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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提瓜和巴布达 | 1995年01月01日 | 突尼斯 | 1995年03月29日 |
澳大利亚 | 1995年01月01日 | 古巴 | 1995年04月20日 |
巴林 | 1995年01月01日 | 以色列 | 1995年04月21日 |
巴巴多斯 | 1995年01月01日 | 哥伦比亚 | 1995年04月30日 |
伯利兹 | 1995年01月01日 | 萨尔瓦多 | 1995年05月07日 |
巴西 | 1995年01月01日 | 几内亚比绍 | 1995年05月31日 |
加拿大 | 1995年01月01日 | 马里 | 1995年05月31日 |
科特迪瓦 | 1995年01月01日 | 毛里塔尼亚 | 1995年05月31日 |
捷克 | 1995年01月01日 | 多哥 | 1995年05月31日 |
丹麦 | 1995年01月01日 | 博茨瓦纳 | 1995年05月31日 |
多米尼克 | 1995年01月01日 | 中非 | 1995年05月31日 |
欧盟 | 1995年01月01日 | 吉布提 | 1995年05月31日 |
芬兰 | 1995年01月01日 | 莱索托 | 1995年05月31日 |
加蓬 | 1995年01月01日 | 马拉维 | 1995年05月31日 |
加纳 | 1995年01月01日 | 马尔代夫 | 1995年05月31日 |
圭亚那 | 1995年01月01日 | 布基纳法索 | 1995年06月03日 |
洪都拉斯 | 1995年01月01日 | 埃及 | 1995年06月30日 |
匈牙利 | 1995年01月01日 | 波兰 | 1995年07月01日 |
印度 | 1995年01月01日 | 瑞士 | 1995年07月01日 |
爱尔兰 | 1995年01月01日 | 危地马拉 | 1995年07月21日 |
意大利 | 1995年01月01日 | 布隆迪 | 1995年07月23日 |
日本 | 1995年01月01日 | 塞拉利昂 | 1995年07月23日 |
肯尼亚 | 1995年01月01日 | 塞浦路斯 | 1995年07月30日 |
科威特 | 1995年01月01日 | 斯洛文尼亚 | 1995年07月30日 |
卢森堡 | 1995年01月01日 | 莫桑比克 | 1995年08月26日 |
马来西亚 | 1995年01月01日 | 列支敦士登 | 1995年09月01日 |
墨西哥 | 1995年01月01日 | 尼加拉瓜 | 1995年09月03日 |
纳米比亚 | 1995年01月01日 | 玻利维亚 | 1995年09月12日 |
新西兰 | 1995年01月01日 | 几内亚 | 1995年10月25日 |
挪威 | 1995年01月01日 | 马达加斯加 | 1995年11月17日 |
巴基斯坦 | 1995年01月01日 | 喀麦隆 | 1995年12月13日 |
秘鲁 | 1995年01月01日 | 卡塔尔 | 1996年01月13日 |
圣卢西亚 | 1995年01月01日 | 斐济 | 1996年01月14日 |
塞内加尔 | 1995年01月01日 | 厄瓜多尔 | 1996年01月21日 |
斯洛伐克 | 1995年01月01日 | 海地 | 1996年01月30日 |
西班牙 | 1995年01月01日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1996年02月21日 |
苏里南 | 1995年01月01日 | 格林纳达 | 1996年02月22日 |
瑞典 | 1995年01月01日 | 贝宁 | 1996年02月26日 |
坦桑尼亚 | 1995年01月01日 | 阿联酋 | 1996年04月10日 |
乌干达 | 1995年01月01日 | 卢旺达 | 1996年05月22日 |
英国 | 1995年01月01日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1996年06月09日 |
乌拉圭 | 1995年01月01日 | 所罗门群岛 | 1996年07月26日 |
赞比亚 | 1995年01月01日 | 乍得 | 1996年10月19日 |
阿根廷 | 1995年01月01日 | 冈比亚 | 1996年10月23日 |
奥地利 | 1995年01月01日 | 安哥拉 | 1996年11月23日 |
比利时 | 1995年01月01日 | 保加利亚 | 1996年12月01日 |
文莱 | 1995年01月01日 | 尼日尔 | 1996年12月13日 |
智利 | 1995年01月01日 | 刚果(金) | 1997年01月01日 |
哥斯达黎加 | 1995年01月01日 | 蒙古 | 1997年01月29日 |
法国 | 1995年01月01日 | 刚果(布) | 1997年03月27日 |
德国 | 1995年01月01日 | 巴拿马 | 1997年09月06日 |
希腊 | 1995年01月01日 | 吉尔吉斯斯坦 | 1998年12月20日 |
中国香港 | 1995年01月01日 | 拉脱维亚 | 1999年02月10日 |
冰岛 | 1995年01月01日 | 爱沙尼亚 | 1999年11月13日 |
印度尼西亚 | 1995年01月01日 | 约旦 | 2000年04月11日 |
韩国 | 1995年01月01日 | 格鲁吉亚 | 2000年06月14日 |
中国澳门 | 1995年01月01日 | 阿尔巴尼亚 | 2000年09月08日 |
马耳他 | 1995年01月01日 | 阿曼 | 2000年11月09日 |
毛里求斯 | 1995年01月01日 | 克罗地亚 | 2000年11月30日 |
摩洛哥 | 1995年01月01日 | 立陶宛 | 2001年05月31日 |
缅甸 | 1995年01月01日 | 摩尔多瓦 | 2001年07月26日 |
荷兰 | 1995年01月0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2001年12月11日 |
尼日利亚 | 1995年01月01日 | 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中国台湾) | 2002年01月01日 |
巴拉圭 | 1995年01月01日 | 亚美尼亚 | 2003年02月05日 |
菲律宾 | 1995年01月01日 | 马其顿共和国 | 2003年04月04日 |
葡萄牙 | 1995年01月01日 | 尼泊尔 | 2004年04月23日 |
罗马尼亚 | 1995年01月01日 | 柬埔寨 | 2004年10月13日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95年01月01日 | 沙特阿拉伯 | 2005年12月11日 |
新加坡 | 1995年01月01日 | 越南 | 2006年11月07日 |
南非 | 1995年01月01日 | 汤加 | 2007年07月27日 |
斯里兰卡 | 1995年01月01日 | 乌克兰 | 2008年05月16日 |
斯威士兰 | 1995年01月01日 | 佛得角 | 2008年07月23日 |
泰国 | 1995年01月01日 | 黑山共和国 | 2012年04月29日 |
美国 | 1995年01月01日 | 萨摩亚 | 2012年05月10日 |
委内瑞拉 | 1995年01月01日 | 俄罗斯 | 2012年08月22日 |
孟加拉 | 1995年01月03日 | 瓦努阿图 | 2012年08月24日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1995年03月01日 | 老挝 | 2013年02月02日 |
津巴布韦 | 1995年03月05日 | 塔吉克斯坦 | 2013年03月02日 |
多米尼加 | 1995年03月09日 | 也门 | 2013年12月04日 |
牙买加 | 1995年03月09日 | 塞舌尔 | 2015年04月26日 |
土耳其 | 1995年03月26日 | 哈萨克斯坦 | 2015年07月21日 |
(以上表格资料来源于有关新闻报道)
[9]观察员阿尔及利亚
| 安道尔
| 阿塞拜疆
| 巴哈马
|
白俄罗斯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科摩罗
| 库拉索
|
赤道几内亚
| 埃塞俄比亚
| 教廷
| 伊朗
|
伊拉克
| 黎巴嫩共和国
| 利比亚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塞尔维亚
| 索马里
| 南苏丹
| 苏丹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东帝汶
| 乌兹别克斯坦
| 不丹
|
观察员资料:[2]
|
条约协定《巴厘部长宣言》《新加坡部长宣言》《新加坡宣言》《部长会议声明》《部长宣言》《亚太信息基础设施汉城宣言》《联合声明》《茂物宣言》《大阪行动议程》《黄金海岸宣言》《坎昆宣言》《行动计划》
[10]条例规则《相互认可安排(MRA)》《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协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11]世界贸易组织历届总干事任期
| 姓名
| 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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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1月1日u20141995年5月1日
| 彼得·萨瑟兰
| 爱尔兰
|
1995年5月1日u20141999年9月1日
| 雷纳托·鲁杰罗
| 意大利
|
1999年9月1日u20142002年9月1日
| 迈克尔·穆尔
| 新西兰
|
2002年9月1日u20142005年9月1日
| 素帕猜·巴尼巴滴
| 泰国
|
2005年9月1日u20142013年9月1日
| 帕斯卡尔·拉米
| 法国[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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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日u20142020年8月31日
| 罗伯托·阿泽维多
| 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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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u2014至2025年8月31日
| 恩戈齐·奥孔乔-伊韦阿拉
| 尼日利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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