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十)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级科学研究基地;
(十一)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二)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三)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四)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五)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六)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师、职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七)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