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分析单(Analysis List of L/C] 把信用证的内容用表格形式进行业务分析的工作单。为了及时加速信用证在出口企业内部的流转,供有关部门和人员备货、出运、收证、制单、统计等工作需要,将信用证中内容,如开证人、开证行、开证日期、受益人、汇票要求及期限、单据种类及份数、商品描述、包装、运输条款、起运地、目的地、分批、转船、装运期、信用证有效期及其他条款和事项等,分门别类地列成表格进行分析,便于分发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用。缮制分析单较为费时,即既要将信用证的内部体现在分析单上,又不能遗漏任何的细节和错漏每一个字的填写。分析单是信用证在出口企业内部流转的方法之一,另还有信用证原本的流转和信用证复印本的流转方法。目前在我国各出口企业中,一般都根据企业内
部的组织分工来择取不同的信用证流转方法。信用证原本的流转不便于有关部门人员的同时查阅和使用并易于丢失;信用证复印本的流转虽为方便,但涉及有关部门人员所需的项目在查阅上不够醒目和清楚,而分析单的流转在应用上较为便利。(见式样5—42) .
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关系[Relationship between Credit and Contract) 信用证和买卖合同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业务契约。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的内容填写,并在内容上反映买卖合同,但它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个独立文件,二者是各自独立的契约。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只限于信用证的规定,只对信用证负责,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也不过问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和其执行的情况。当信用证与买卖合同规定不符时,出口商(受益人)不能凭借买卖合同向银行索要信用证没有规定的权益。如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符而又未提示修改时,则被认为同意修改合同,银行只能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履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传统信用证上加添“详情参阅某某号合同”或备用信用证上加添“参照某项工程契约”等,银行仍然与该合同毫无关联,并不受其约束。在银行业务上,银行只须确认在发票上有此项记载已足,于此情况,即使单据上所记载的货物品质、规格、数量等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甚至有诈欺事件,只要银行系属善意处理信用证业务,买卖方就不能以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抗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