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有效期及到期地点条款[Expiry Date and Place Clauses of L/C] 信用证对承担付款责任的最迟期限和地点的规定。信用证有效期是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期限,凡超过规定有效期的交单,开证行可以以信用证过期为理由而解除其付款的责任。一般有效期应晚于装运期限十五天左右为宜。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一般应规定在受益人国家(出口国)到期。
信用证的开证行负责条款[Undertaking Clause to L/C Open in Bank] 开证行对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的条款。它是确定开证行付款责任的依据,也是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特点。这一条款是开证行对出口商及(受益人)和其他任何“善意议付人”或持票人的保证。具体条文通常为:“本行兹担保在单据交到本行后,将票款偿付给按本证条款规定开立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或善意持票人。”
信用证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Instructions to Negotiating Bank] 开证行对议付或代付行指示的条款。通常有三部分:(1)对信用证议付后,议付行或代付行须将议付或代付金额在信用证背面批注;(2)单据寄送的方法和对象,例如必须分两个航次或一个航次用航空寄开证行;(3)议付后,议付行或代付行向开证行索汇的方法和对象,例如借记或贷记某某银行帐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