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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条款合同

一,交货时间

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决定的.习惯上常把'交货'(delivery)的概念与'装运'(Shipment)等同起来.

(一)交货时间的规定方法

交货时间一般是规定一个期限,而不是某个具体日期. 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⑴规定在某月内装运.

⑵规定在某月月底以前装运.

⑶规定在某月某日以前装运.

⑷跨月装运,即规定在某两个月,三个月或几个月内装运.

⑸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运. 一般还应同时规定开到信用证的期限.

⑹在买方急需而卖方又备有现货的情况下,可采用交货术语作为交货时间.

由于各国对近期交货术语的含义解释不一,因此,除买卖双方对它们的含义取得一致的认识外,应尽量避免使用.

(二)规定交货时间应考虑的问题

规定交货时间必须恰当可行,一般应结合下列情况考虑决定:

⒈货源情况

⒉运输情况

⒊市场情况

⒋商品情况

装运目的港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货物起装运的港口.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 '

(一)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一般来说,装运港都是由卖方提出来,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的;而目的港则是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的.在买卖合同

中,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⑴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为一个.

⑵有时按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分两个或两个以上.

⑶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一个或几个装卸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s)办法.

(二)确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应当注意的问题

⑴要根据中国对外政策的需要来考虑,不能接受中国政策不允许往来的港口为装卸港.

⑵对国外装卸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

⑶货物运往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船'的条款,以利装运.

⑷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卸港条件,因为接受这一条件,我方须承担从港口到内陆城市这段路程的运费和风险.

⑸要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⑹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

此外,在采用'选择港'的办法时,须按运费最高的港口为基础核算售价.同时选择港必须以同一航线的班轮直航港为限,并明确选择附加费由买方负担;规定'选择港'的港口数目一般不超过三个.

分批装运转船

所谓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售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如货物没有直达船或一时无适当的船舶运输,而需要通过中途港转运的称为转船(Transhipment),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商订 '允许转船'的条款.

分批装运和转船,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因此能否分批和转船装运,往往是买卖合同中装运条款的重要内容.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作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和转船,但出口合同中如对此没有特别约定,按国际合同法,则卖方不得分批装运和转运.

备货通知

按照F.O.B.条件成交的合同,为保证船货衔接,在合同中还应订上卖方备货通知和买方派船通知的条款.

至于装船通知则是指在F.0.B.,C.F.R.和C.I.F.合同下,卖方将货装船完毕后,必须迅速通知买方有关货物和船舶的情况,以便买方办理保险和准备接货.这是卖方的一项重要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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