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信用证 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 金融 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 进出口 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双方提供资 金融 通的便利,因而在现代的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通过 信用证 收汇,要求单据与信用证必须严格相符。在正常的国际贸易操作中,销售合同 条款 与信用证 条款 应该是一致的。但是,在实际的业务当中也出现过一些比较棘手的情况,即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这样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呢? 二、案例分析
这一案件虽顺利了结,但它提出的问题很值得我们思考。究竟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和信用证的关系应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试分析如下:
1.信用证与合同的独立性
信用证是约束开证行与受益人的法律文件。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之总则和定义部分第三条的规定“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便信用证中有对该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也就是说,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而开证申请书是依据买卖合同的内容提出的,因此两者有一定的逻辑关系。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 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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