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仑有限公司诉埃尔·耐瑟进出口公司案上诉法院1972年2月3日.
[案由]·原告艾仑有限公司(W.j.Alan&Co.Ltd·,以下简称卖方),是肯尼亚内罗毕的咖啡生产商。被告埃尔·耐瑟进出口公司(ElNasrExportandlmportCo·,以下简称买方),是埃及国家贸易公司驻达雷斯萨拉姆(Dar-es-Salaam)的分支机构。1967年7月12c、13日,卖方通过经纪人与买方在内罗毕签订了2份重量均为250吨的咖啡销售合同,第一份合同的装船日期为卖方可以选择的9月或10月;第二份合同的装船日期为卖方可以选择的10月或11月。两份合同均规定,价格为每英担262肯尼亚先令,支付方式为装船前一个月开立有保兑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即见票即付信用证)?合同依据伦敦咖啡贸易协会制定的条款订立,该条款规定,在单据与基础合同一致的情况下,买方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赎单。单据包括完全清洁装船提单;如发生争议,提交伦敦仲裁,合同按照已生效的英国法解释。该合同由经纪人、买方与卖方共同签署。
订立合同时,l英镑等于20肯尼亚先令。买方随后将咖啡转卖给西班牙的次买方,并要求次买方开立可转让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次买方在位于马德里的西班牙银行开立了以买方为受益人、以英镑支付的第一份信用证,该信用证又转让给了买方所在地的坦桑尼亚国家商业银行。1967年9月20 日,该商业银行以书信方式通知卖方,称该信用证已经转让给卖方(即将信用证中受益人一栏中的“买方”变更为卖方,其他内容不变),且该商业银行为保兑行。该信用证以英镑进行支付,金额为13.1万英镑,到期日为1967年10月5日。但信用证与基础合同在以下方面不一致:1.信用证上标明的合同重量是500吨,而不是基础合同中两个独立的250吨合同;;2.信用证规定,9月统一由温兰德·萨格(VinlandSaga)号轮船装船而非分别在不同时间装250吨;3.以英镑支付而非以肯尼亚先令支付;4.在第一次装船日时并未开立信用证;
报关员考试 5.与1967年10月15日(第一份合同规定的日期)、1967年12月15日(第二份合同规定的日期)的日期均不相同,该信用证的有效期截至1967年10月5日。尽管存在不一致之处,卖方仍接受了该信用证,并在1967年9月19日由温兰德·萨格(Vinh~Saga)号轮船装了88吨,又在9月20日装了191吨,共计279吨咖啡运往巴塞罗那。卖方把单据交给了内罗毕的奥特曼银行(OttomanBankinNa[robi),奥特曼银行把单据交给了坦桑尼亚商业银行。坦桑尼亚商业银行基于单证不符拒付,但得到卖方必要的保证(nec~saryindemnity)后,该行用英镑支付了信用证。
由于第一份信用证的有效期截至10月5日,因此买卖双方随后多次通过电报的方式,共同进行协商将日期延长,并用另一只船装运第二份合同其余的221吨咖啡。最后,信用证延期至1967年11月25日,用玛丽亚·特里萨(MariaTerem)号轮船装船。1967年11月16日,卖方用玛丽亚·特里萨(MariaTeresa)号轮船装运221吨咖啡,发票日期为12月18日,以英镑支付。
卖方在将单据提交给银行之前得知英镑贬值,遂在发票中加入了“以肯尼亚先令支付到期余额”的条款。买方银行即坦桑尼亚商业银行基于单证不符而拒付,卖方遂删除后加入的条款。银行仍然按英镑标准支付,但此时英镑贬值,卖方要求买方支付因英镑贬值而产生的差价165530.45先令。11月21日,卖方要求买方以肯尼亚先令支付第一笔信用证项下已支付价款的差价(使其按照肯尼亚先令支付合同价款),而买方认为应适用英镑先令的标准。1968年1月19日,卖方将提请仲裁,仲裁庭于1968年5月9日作出有利于买方的裁决。卖方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卖方胜诉,买方提出上诉。
上诉法院推翻原判,改判买方胜诉。[法院裁决]上诉法院丹宁大法官(~rdingDenning):本案探讨的是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销售合同项下货币贬值的后果。争议的焦点是:首先,买方认为英镑是关键因素,信用证已用英镑支付且卖方已经接受,相当于已经支付了合同价款。其次,买方认为,支付货币已被协议所修改,卖方接受英镑的行为已表明其放弃要求以肯尼亚先令支付的权利。对于第一个问题,使用信用证支付是否相当于已经支付了合同价款。我认为,对于信用证而言,重要的是首先要知道相关条款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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