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单据[Third Party Document] 指以第三者作为抬头人的单据。如商业发票的抬头人,一般应是买方或开证申请人,但在“三角贸易”中,抬头人经常是第三者。在国际贸易中,第三者单据,通常特指以第三者作托运人(装船人)的海运提单。一般情况下,出口商(信用证的受益人)都用自己名义装货,并以本身作为海运提单的托运人。然而,如果进口商出于某些原因,不希望出口商(受益人)名字出现在提单上,或要求出口商以第三者作托运人,或要求以买方(开证申请人)作托运人。这种提单称第三者提单。前者。出口商可以运输报关行,作为托运者;后者,涉及到海运提单的货权转让问题,必须慎重对待,一般只能对资信颇佳的老客户,或商品价格坚挺的情况下,才可考虑接受以买方(开证申请人)作为提单托运人的要求。
证实单据[Certified Document] 指经过出票人(制单人)本身或第三者加注证明文句的单据。常见的第三者,有出口地的商会,或进口国驻在出口地的使馆、领事馆,或买方(开证申请人)指定的其他第三者。证实单证的主要作用是证明单据内容的真实性,因此,由出票人(制单人)本身自行证实的单据,一般可在单据的下方加注“兹证实上述内容真实无误”的证明句即可。信用证对证明文句如有特别要求,出票人(制单人)经审核可予接受的。应加注在有关单据上。那些单证需要办理“证实”。通常由买方(开证申请人)提出要求,常见的有商业发票、产地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