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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外贸单证知识:外贸单证票据概述

 从广义上讲票据(Bills)可以指所有商业上作为权利凭证的单据(Document of Title)和资金票据(Financial Document)。从狭义上讲票据是指资金票据,即依据票据法签发和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本课程所讲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

 票据的共性

 1、流通性:可以流通转让是票据的基本共性。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不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一张票据,尽管经过多次转让,几易其主,但最后的执票人仍有权要求票据上的债务人向其清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接到转让通知为理由拒绝清偿。

 在英美法中,转让有三种类型:让与(Assignment)、转让(Transfer)与票据的流通(Negotiation)三个法律术语的含义是有区别的:

 让与:它指的是一般债权的让与,如合同的转让。这种债权让与必须以通知原债务人为条件,受让人的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比如A与B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A是卖方,他将合同的应收货款转让给了C。如果A的货物有问题或者根本没有交货,B可以对C拒付货款。

 转让:是指物权凭证的转让。这种物权凭证如 提单 、保险单、仓单等,可以仅凭交付或加上适当背书而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但是,受让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出让人。如果出让人的权利有缺陷,则受让人所取得的也只是一种有缺陷的权利。比如甲窃取了乙的一份 提单 ,并把它转让给丙,即使丙是善意的、支付了对价的受让人,由于甲对该 提单 无合法的权利,丙也不能对该提单取得合法权利。一旦乙发现被窃,有权要求丙返还提单。

 流通转让:这是票据的基本特性。许多国家在票据法中都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适当背书即可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善意的、付了对价的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缺陷的影响。比如A将从B处偷来的票据转让给了C,C因不知情且对票据支付了对价,B就不能以A是以偷窃方式获得此票据为理由,要求C归还票据。这是票据的流通转让与民法上的债权的让与(Assignment)的一个重大区别。报关员培训

 2、无因性: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即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所谓票据的基础关系包括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出票人与收款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得以流通。

 3、要式性: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项必要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各国法律对于票据所必须具备的形式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加以变更。

 4、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因此,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期限则丧失票据权利。

 5、返还性: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票据的流通。

 关于票据的法律体系

 法国票据法:法国票据法历史最悠久。特点:一是认为票据是代替现金输送的工具,对票据的这一作用规定得十分详尽,而对票据作为信用工具和流通手段的作用规定简略。二是认为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不能截然分离。其具体表现为要求在票据上载明对价文句,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同时强调资金关系,如果出票人能证明他已把资金交付给付款人,即可免除责任,不受追索。

 德国票据法:德国票据法注重票据的信用功能与流通功能。其主要特点是:(a)强调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使票据成为不要因的证券。(b)采取严格的形式主义,具体规定票据的各项形式要件,凡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者,即不产生票据的效力。

 英美法系:以英国《1882年票据法》位代表的英美法法系的特点是强调票据的流通作用和信用功能,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利益。其具体表现是把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严格区别开来,即不问对价关系或资金关系如何,凡善意的票据受让人均受到法律保护。

 票据的统一法:1930年,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拉美国家等二十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次年,又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日内瓦公约的签订,逐步消除了大陆法系各国在票据法上的分歧。但由于英美等国拒绝参加日内瓦公约,使日内瓦公约签订国形成与英美法系并存的两大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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