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4125]
问题标题:关于属地报关、属地放行
问题内容: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8号,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现在我司需要在烟台口岸申报,在通关科放行以后,再让青岛的代理拿放行单和报关单复印件到青岛口岸通关科放行(二放)。实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以后我司是不是不需要去口岸海关通关科放行,烟台海关放行后直接到监管仓库提货?有没有具体的流程?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所提业务是青岛关区内的“多点报关、口岸验放”作业模式,即企业在青岛关区内任一海关报关,由申报地海关办理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等通关手续,口岸海关对货物进行实货验放。目前关区内“多点报关、口岸验放”作业模式无变化,仍按照原先流程办理手续。而2013年58号公告所指“属地申报、属地放行”作业模式是指跨直属关区管辖区域范围的进出口业务。根据该公告规定,AA类企业无需查验的低风险货物实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对能够接收经安全认证的海关放行电子信息的,口岸海关可以取消在纸质提货凭证上签章确认操作,监管场所经营人凭海关放行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提货手续。如有其它未竟事宜,可拨打0532-12360咨询或直接致电属地海关通关部门了解进一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