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3.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或者出具证明文件,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抽查或者检疫。
4.旅客携带物、邮寄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标识的,经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准予入境;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5.进境船舶、飞机使用的垫舱木料卸离运输工具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如未加施标识,或经检疫发现有害生物活体的或害虫为害迹象的,将在进境口岸实施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6.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
外贸知识(2)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木质包装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4)其他违反《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万以下罚款:
(1)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的,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
(2)未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对木质包装采取除害或者销毁处理的;
(3)伪造、变更、盗用IPPC专用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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