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为青岛某建材贸易公司的830吨瓷砖承保了基本险,保险金额130万,由万华轮承运。该轮于1999年6月4日凌晨在盐城海域与南通5号轮相撞,10分钟后船体沉没,造成货物全部损失。经港监裁定,万华轮负全责。
由于青岛某建材贸易公司和广州某贸易公司在贸易合同中约定“如货未到青岛,则被保险人是广州某贸易公司”。6月28日,广州某贸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之后,还提交了青岛某建材贸易公司委托赔款书和未支付货款的证明。
分析:此案争议焦点集中在赔款应赔给谁?
一部分人认为,被保险人是谁,就赔给谁,此案广州某贸易公司不宜作为索赔受益人。
另一部分人认为,被保险人青岛某建材贸易公司未付货款,不具保险利益,按贸易合同约定广州某贸易公司享有索赔权。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其特殊之处,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最终持单人享有索赔权。但本案中贸易合同约定如货未到青岛,被保险人属于广州某贸易公司。同时,青岛某建材贸易公司委托广州某贸易公司作为保险赔偿索赔人,因此,广州某贸易公司应该享有索赔权。
事后,在法院调解下,保险公司赔付给广州某贸易公司1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