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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货物退运[182924]

问题编号:[182924] 问题标题:关于货物退运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公司在2013年2月份出口至越南2台不同型号的收割机,因为其中一台因不适合当地的工作环境,现在我公司想他这台车退运回来,请问我们该如何办理?货物情况:收割机,HS CODE:8433510090,当时出口时是按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机器工作时间100小时左右,客户未付汇,我公司尚未办理出口退税。希望老师您百忙之中给予回复,先行致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上述情况下,你司按退运货物办理进境申报手续。进口申报时,提交退运协议、原出口报关单、当地县级以上国税主管部门开具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及其他海关要求的单证。如属于品质规格原因退运的,则还需提供有资质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品质检验证明。根据关税条例的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若有未竟事宜,请拨打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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