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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境内货源地

问题编号:[184115] 问题标题:关于境内货源地 问题内容:您好!我是河南郑州一家外贸公司。想咨询一下关于报关单境内货源地的填写。我们大多数供应商所在地是县级地区,没有境内货源地代码,所以我们在填写的时候,会填写该县市上一级城市或地区的代码。例如,我们工厂所在地是郑州荥阳,荥阳是郑州一个县级市,没有代码,我们在填写货源地时,就填写:郑州其他。可是在我们申请退税的时候,税局要求我们在报关单:标记唛头及备注,这个栏目里,备注上:郑州荥阳。要求在备注栏,显示货物销售单位增值税发票上的地址信息。请问,这个栏目可以备注这类信息吗?或者这些信息可以在报关单的哪些地方体现出来?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三十四条“标记唛码及备注”栏目的填制规范指出:“申报时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填报在本栏目”,因此企业可以将有关必要信息填入此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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