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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保税间货物流转[177582]

问题编号:[177582]


问题标题:保税间货物流转


问题内容:尊敬的北京海关领导: 我单位经营保税仓库,因有客户存放两年时间的货物且已经办理不了延期,需要退运或到本市物流中心做“一日游”的货物流转。如果在本市物流中心流转需要将这些货物的两年仓储费体现在贸易方式为“保税间货物”的报关单上吗?如果需要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些货物如果日后征税需要将前两年的仓储费计入完税价格?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审价办法〉三十条的规定,从保税仓库等区域进入境内需要征税的货物,海关应以上述区域进入经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销售价格中未包括上述区域所发生的仓储费用的,应当以实际发生额予以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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