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装箱拆箱鉴定的由来
自集装箱运输以来,在方便运输、缩短周期、方便交易、保证货物安全等方面确实体现出它的特点及优越性。但是一般人们简单地认为用集装箱承运货物在数量、质量和残损等方面万无一失,那样认为是欠准确的。什么事都不是绝对的,集装箱亦不例外。说它能保证货物安全,是指它与杂货船相比,保险系数大一些。也就是说,集装箱运输也会出现问题。多年的集装箱检验鉴定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二)、集装箱货物的残损原因
在发货、装箱、长途运输及拆箱卸货等诸多环节中,由于当事人行为,集装箱不适载及人力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货物残短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原残:属于发货人责任的残短称为原残。
(1)、货物于装箱前在加工、制造、装配、包装、短途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残短;
(2)、付运前装卸、堆存、转运过程中造成的残短;
(3)、易腐烂商品由于水分偏高致使货物抵达目的地后发生霉烂变质;
(4)、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不适合长途运输造成的残损;
报关员培训 (5)、提单已有批注的残损。
2.船残: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残损称为船残。
(1)、集装箱不适载或设备不良造成的残损;
(2)、船公司装箱货物在箱内堆码积载不良造成的残损;
(3)、承运人在转船过程中造成的残损;
(4)、承运人未克尽职责造成的货损;
(5)、承运人已签清洁提单,但在卸货港集装箱场地理货单上签认的残损(人力不可抗拒者除外)。
3.港残、工残:属于港方责任和装卸部门责任的货损称为“港残”和“工残”。指拆箱后在卸货港码头、仓库、货场堆放、保管不善以及违章操作粗暴搬运,使用工具不当等原因造成的货损。
4.海损:属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货损成为“海损”。为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所造成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判定为“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