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二)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
(三)申报食品的装箱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厂检单(原件);
(五)生产过程中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在所在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口食品使用的添加剂;
(六)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出口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进口国(地区)卫生标准、有关国际标准、企业标准、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等;
(七)异地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口
按照产地检验原则,出口食品应在生产加工地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需经当地口岸出境的食品,发货人须持有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当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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