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了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其中,广州市泰某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其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穗税二稽通〔2022〕0064号),公布失信信息。广州市泰某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失信信息如下:
广州市泰某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骗取出口退税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97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350.39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401.36万元的行政处理,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广州市泰某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为50.97万元,刚好超过了数额巨大的标准,主要负责人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但如果具有自首、从犯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刑罚,对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1.1.案例:梁某、陈某骗取出口退税案1.2.案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111刑初65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陈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被告人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已退缴涉案税款,均可对被告人梁某、陈某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梁某、陈某均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