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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海关稽查问题[156933]

问题编号:[156933]

问题标题:海关稽查问题

问题内容:海关领导,您好!海关对我司近三年保税和非保税情况进行稽查。根据海关稽查结果,保税料件的理论耗用小实际耗用的有122吨,理论耗用大于实际耗用的有43吨,海关要求正负差异均需补税。根据我司实际生产情况,3年出口成品(折算成料件)约98753.57吨,122/98753.57=1.2%,这样的差异在同行业中是非常小的了,是否也是要补税的呢?海关对差异部份有没有一个范围呢?超出范围和在范围内的是不是都有要求要补税呢?有没有相关的文件呀?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www.bgyedu.com

答:jiangyan800621: 您好!现将您提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短少保税货物的处理。短少保税货物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6条第1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8条第1款第3项的有关规定,需要移交海关缉私部门立案处罚;短少保税货物如果有正当理由,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6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23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追征或补征税款。 2、关于盈余保税货物的处理。如果盈余货物属于在执行手册且货物在厂,且能说明盈余的正当理由的,则企业一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等加工贸易监管的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内销征税、余料结转、退运或放弃等,海关根据有关监管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盈余货物所属手册已经核销,且能说明盈余的正当理由的,则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6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稽查条例》第23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追征或补征税款。 3、无任何条款规定差异很小可以不用补征、追征税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等为海关执法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在互联网或海关网站均可查阅。 因您在邮件中的表述很简单,很多事实并不清楚,故只能做上述原则性回答。如果您对回答不满意,欢迎联系具体经办海关办理,或提供进一步详细情况。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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