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四类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为了继续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提升出口退税的效率,税务总局在发布2015年第2号公告后,又制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对完善退税分类管理办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下面来具体看一看四类企业的相关要求。
2016年第46号公告第七条明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二)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五)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九)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定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但是对于以下特殊情况,管理类别会在评定后一年内发生变化:
出口企业降级情况:
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
1.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
2.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
3.被列为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除此之外,企业可以自行申请管理类别的复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十条规定,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四类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也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四类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公告附件3列举了几种不能收汇的特殊情况,企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特殊情况有以下几种:
1. 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 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 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 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 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7. 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9. 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如果四类企业由于上面几种原因之一导致不能收汇,那么提供相应的资料就可以申报退(免)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