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备案的:列入《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产品。
(二)不予备案的: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内的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进口的产品。
(三)无需备案的:进口旧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旧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零部件等及其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
(四)《有条件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及风险相对较高的旧机电产品须实施装运前检验。
(五)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国内结转四种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无须办理备案手续,由企业向机电处提交核准申请,凭签发的核准书办理口岸报检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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