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7813]
问题标题:关于出口的备案
问题内容:我司是一家生产制造型企业,有自主进出口权,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目前,我司需要扩大公司经营范围,需要出口一些设备。这些设备有部分是我司自造,有部分是我司多方采购后集成制造,还有部分非我司自制产品。如果我司要出口这些设备,在备案方面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南宁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鉴此,在申报出口时应随附提交相关的授权证明文件,以备海关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