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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国家对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的规定

 (1)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目前允许限制进口的废物有十大类,如废纸、废金属、废五金电器、废船和废塑料等,并对进口废物实施审批制度,进口人需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国家环保总局核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后,可在批准范围内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2)对五种废物(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和废塑料)的进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
    (3)允许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必须符合我国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国家制定进口废物的强制性检验标准,已制定、发布了废塑料等12个试行的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相应的15个进口废物检验规程。
    (4)对允许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出口到我国的废物经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或认可的其它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符合我国环保控制要求的,方可装运进口。
    (5)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废物检验管理工作,进口废物运抵我国口岸后,收货人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装运前检验合格证明和其它必要单证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验,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符合我国环保控制要求的,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海关凭此和《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验放,经检验不符我国环保控制要求的,签发《检验证书》,通知和移交海关及环保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6)对非法进口废物或进口不符我国环保控制要求废物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还可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对进口废物方面的犯罪也规定了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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