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出入境检验检疫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根据《商检法》及《商检法实施条例》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的;
(3)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作出的隔离、留验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4)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作出的检疫处理或者卫生处理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准许出口放行,准许出境或者准许安装、销售、使用进口商品,准许进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颁发检疫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卫生证书、卫生许可证、其他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或者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授予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申请检疫审批、检疫卫生注册登记、原产地证明书申领注册登记等有关事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作出的撤销前款列明的许可、注册登记等决定不服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认可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和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的除害和卫生处理工作资格等有关事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做出的撤销前款列明的从业资格等决定不服的;
(10)认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11)认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对该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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