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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须知

一、申请设立检验鉴定机构的要求:
    1.申请设立中资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检验鉴定机构的中资检验鉴定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
    3.申请设立外商独资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申请人委托的其代理人提出设立申请,委托代理人需提供申请人的申请委托书。
    二、申请设立检验鉴定机构需提交的文件:
    申请设立检验鉴定机构时,应填写《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同时提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材料,并声明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申请表应使用中文填写,随附材料为其他文字的,应附有中文译文,并以中文为准。
    三、对申请设立的检验鉴定机构考核的要求:
    对设立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工作包括初审和最终审核。审核工作内容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
    初审应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最终审核应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
    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初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最终审核;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受理申请的,初审和最终审核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四、设立检验鉴定机构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
    初审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在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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