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从网上下载并且填写《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各一份),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经营的,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后补交);
3.卫生管理制度(如: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采购制度等);
4.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原料组成成分、生产设备资料、卫生设施和产品包装材料说明;
7.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
8.产品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产品的卫生检验结果及安全卫生控制措施。
经营范围为服务行业的,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报关员考试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食品采购制度等);
4.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书复印件;
5.营业场所平面图。
经营范围为储存场地的,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后补交);
3.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制制度等);
4.储存场所平面图;
5.相关卫生设施配置情况。
说明: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申请材料均为2份,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各持1份(如受理和决定为同一机构,申请材料只需提供一份);申请材料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提交的申请材料大小为A4纸;受理机构应接受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许可条件
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采购制度等);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配置;
4.服务行业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健康证书。
5.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卫生设施。
三、许可期限
1.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听证、检疫、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在内)。
2.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签发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签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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