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1.报检
货主或代理人应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如在贸易合同中有对外索赔出证条款的,应在索赔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转关货物在入境口岸申报,到达指运地后,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检验检疫
采用口岸检验检疫和后续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进行境外预检。
3.单证签发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签发有关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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