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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辅导:检验检疫放行的规定(1)

 通关与放行是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要求的法定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出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等出具规定的证明文件,表示准予出入境并由海关监管验放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或“出境货物通关单”交由货主办理通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

 一、入境货物的放行

 入境货物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1、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三联)

 2、需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并将通关单相关电子信息及《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流向联,通关单的第2、3、4联)传递给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关单备注栏内注明目的地收货单位的联系信息。

 3、需实施通关前查验的入境货物,经查验合格,或经查验不合格,但可进行有效处理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经查验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需作退货或销毁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放行要求:

 (1)放行时应审核检验检疫所需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是否齐全,申请放行的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唛头是否与所附单据相符。

 (2)申请品质检验的还应审核是否有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

 (3)放行入境废物、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须审核相关证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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