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抽检
抽检即抽样检验,是指从待检批的货物中抽取一些商品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的结果对整批的商品进行判断,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信用证和有关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被抽出检验的单位产品为样品,全部产品组成样本。样本所含的样品多少称为样本大小。
4.检验
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的方法,一般包括感官检验、仪器分析、物理检验、化学检验以及生物检验等。
5.出口查验
“出口查验”,也叫“口岸查验”,是指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检合格的商品,在出口发运前由签证或放行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核查活动。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检合格并签发“换证凭单”的出口商品,途中经过运输和装卸,货物到达口岸后,可能发生货损货差,所以必须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派人对货物的批次和包装等情况进行查验合格后才予以放行。
2. 签证
商检机构在对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以后,对检验合格的商品,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检验印章。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7.放行
(1)法定检验出口商品的放行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报检人持检验申请单、外销合同、发票、装箱单、换证凭单和报关单(一式两份),向出口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手续。商检机构审核单证无误后,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或签发“放行通知单”,或签发注有“限国内通关使用”字样的检验证书。
(2)“免验”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的放行
按照《商检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取得出口法定检验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在免验的有效期内,凭免验证书、外销合同、信用证及该商品的品质证书、厂检合格单或样品、礼品、展品证明书等文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免验放行手续,缴纳手续费,海关就可予以放行。
(二)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1.进口商品检验的一般程序:先放行通关后进行检验检疫。
2.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报检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的货主或代理人,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报关地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来自疫区或有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商品,未经检疫不得人境;对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3.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报检时限:
(1)输人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人境前7天报检;
(2)输人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应在人境前30天报检;
(3)输人其他动物,应在人境前15天报检;
(4)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在卸货时发现破损、短缺的商品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审批、许可证等政府有关批文中已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必须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6)其他人境商品,应在入境前或人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4.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报检方式:一般报检、流向报检、异地施检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