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报检要求:
(一)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
(二)申报化妆品的装箱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三)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厂检单(原件);
(四) 出口指甲油、香水等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
(五)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动态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出口化妆品时提供以下资料:进口国(地区)卫生标准、企业标准或有关国际标准(复印件);
(六)异地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出口
按照产地检验原则,出口化妆品应在生产加工地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经口岸出境的化妆品,发货人须持有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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