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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口岸检验检疫

 口岸检验是对经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口预检,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的出口商品,在调运至口岸出口时,因经过长途运输,品质、包装可能变质受损,必须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执行口岸检验。
    口岸检验分两种情况:
    1.对一般商品可只检验外包装,查对品名、标记、批号、件数是否与预验合格证单相符;查验包装有无破损、污染、水湿等不正常情况。如发现包装受损可能影响质量,或对质量有疑问时则应开件抽查、抽验品质。凡必须签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证书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明文规定需要加强检验的商品,也必须开件抽查品质。
    2.对易腐易变及品质不稳定的商品,除检验外包装外,还必须批批开件抽验品质,应根据不同商品、不同季节、不同情况对重点项目进行感官检验;如发现品质变质须进一步检验的,应酌量抽取样品,按规定进行有关的检验。
    易腐商品的范围,主要有冻肉禽类,鲜蛋,及蛋制品类,乳制品类,水产品类,肠衣类,鲜果类,蔬菜类等商品。主要查验软化、冻坏、色泽、气味、变质、霉烂、虫蛀、污染以及货温、车温或舱温等等。
    品质不稳定的商品,例如皮鞋、罐头、干电池等,主要检查皮鞋是否发霉和原材料、缝制方面有无缺点等;罐头主要查验有无膨听、锈听、变形、破损等;干电池查验电压等等。
    上述商品,经口岸查验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加工整理或作为不合格处理;必要时应联系原检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清原因共同研究解决。
    经口岸查验无问题的商品,在出口换证时,应对照合同、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核,完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签证放行。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品质不稳定的商品,应经常与有关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口岸查验工作应详细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以及国外信息定期向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反映。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经常交流检验技术和经验,核对感官检验尺度,以便统一掌握,避免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经口岸查验需要对外出证的商品,除合同规定签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证书者外,一般可代表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证书,并将副本一份寄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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