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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通关放行的规定

   通关与放行是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要求的法定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出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等出具规定的证明文件,表示准予出入境并由 海关 监管验放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法定检验检疫的 进出口 货物,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或“出境货物通关单”交由货主办理通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
    一、入境货物的放行
    入境货物由 报关 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1、由 报关 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三联)
    2、需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并将通关单相关电子信息及《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流向联,通关单的第2、3、4联)传递给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关单备注栏内注明目的地收货单位的联系信息。
    3、需实施通关前查验的入境货物,经查验合格,或经查验不合格,但可进行有效处理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经查验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需作退货或销毁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放行要求:
    (1)放行时应审核检验检疫所需合同、发票、 提单 等单据是否齐全,申请放行的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唛头是否与所附单据相符。
    (2)申请品质检验的还应审核是否有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
    (3)放行入境废物、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须审核相关证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出境货物的放行
    1、“一般 报检 ”的出境货物,分两种情况:
    (1)产地检验合格,在产地 报关 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和有关证书。放行要求:“证证相符”、“货证相符”
    (2)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在异地口岸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证书,并出具注明“一般 报检 ”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实施电子转单的,不再出具纸质的换证凭单,提供“出境货物转单凭条”( 报检 单号、转单号及密码)。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或电子转单信息受理换证申请。
    2、换证报检货物的出境货物
    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或电子转单信息受理换证申请,并按规定的抽查比例对出口货物进行口岸查验,查验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查验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3、预检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标明“预检”字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该单须在原签发机构或其直属检验检疫局范围内授权的机构办理一般报检手续后方可实施电子转单,换发通关单。
    4、对实施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通关便利措施的货物,按有关规定办理放行手续。
    三、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出入境货物的放行
    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出入境货物的放行规定如下:
    1、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 海关 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
    2、进口旧机电产品。 海关 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
    3、进口发生短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对外索赔的赔付货物。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用于索赔的检验证书副本验放。
    4、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放行证明。
    5、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特殊物品,海关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四、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放行 
    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申报后,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相关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单予以放行。需检疫除害处理的,处理后签发检疫处理证书予以放行。
    五、出入境人员的放行
    接受检疫查验和健康检查的,按卫生检疫的有关规定签发证明或证书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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