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六一“工作模式: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
三电工程包括:“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通关”。
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1、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以法定检验检疫货物为例)。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提供有关的随附单证资料(发票、装箱单、提货单据等)。
(3)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后受理报检并计收费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或夹带有害物质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做退运或销毁处理。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2、特殊货物,例如: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按规定检验检疫机构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
验检疫。规定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除外。
(二)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1、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通关放行。在报关时提供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2、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时,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后,在符合要求的时限内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换证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二、出入境集装箱、交通工具、人员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出入境集装箱
1、进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办理报关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装载法定检验货物的进境集
装箱与进境货物一次报检、一次签证放行,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载非法定检验货物的进境集装箱,海关凭《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放行
2、出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地检验检疫
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验证放行。在口岸拼装的集装箱,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出证放行。
(二)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
1、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检验检疫许可,
任何人不得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2、出境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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