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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到土耳其的风险及规避

一、土耳其海关规定

(一)对出口商非常不利的海关规定。

在船只到达土耳其港口前,货代即需要将货物登记在收货人名下,将来如有任何变更,均需获得原收货人的书面同意。这样的规定所产生的直接结果,就是所有权在货物实际交付前已经转移至收货人,而不论收货人是否完成了其在贸易合同中的各项义务。

毋庸置疑,土耳其海关的规定是以保护本国进口商利益为首要考量的,而要改变这种显失公平的规定,需要土耳其立法机关的自觉,因而短期内得到根本性扭转的可能性不大。

(二)在货物到港后至提货前,土耳其进口商一直处于主动地位,进口商的蓄意拖延致使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根据土耳其海关规定,货物到港后进口商应在45天内完成提货手续,否则货物将被罚没(confiscate)并进行拍卖。不过45天届满后,收货人(进口方)有两次申请延期的机会,每次30天,且不需要提交延期理由。此后,收货人还有一个申请延期30天提货的机会,但需向海关解释延期原因。因此,在收货人的配合下,货物在到港后135天内通常不会进入拍卖程序,不过在此期间产生的滞港、仓储等费用难以避免。

海关准备拍卖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因而通常在第135天之后的一个月内,进口方有机会在支付相当于货值1%的罚金后中止拍卖程序,重新获得提货权。如缺乏进口方的配合,货物进入海关拍卖仓库,对于出口商而言,则意味着货物推定全损。

二、如何规避风险

运用相关海关规定欺诈的土耳其案件近年来屡见不鲜。即使出口商选择诸如即期付款交单等较为谨慎的付款方式(一般来说可以减小风险发生的概率),也不能彻底杜绝进口商的欺诈风险。面临进口方要求先行放货或延期付款,出口商必然会左右摇摆、举棋不定:一方面担心进口方收货后不付款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担心如不放货导致货物被拍卖而遭遇全损。

(一)掌握转卖或退运的时间要素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首先,要清楚办理转卖和退运手续所需的时间都是较为充裕的;其次,办理这些手续又都有一个时间限度,如不能在货物到港后135天内完成,就难保货物的安全。因此,在与土耳其进口商交易时,如有任何迹象表明进口方发生违约风险时,出口商都应未雨绸缪,立即着手做好退运或转卖的准备工作。当出现本案中债务人拖延付款又拒绝配合退货的情形时,通常意味着进口方有意图谋利用海关规定从中渔利。本案中,出口商的犹豫不决、消极等待是最不可取的解决方式。

(二)土耳其海关虽然要求提交进口方的同意退货声明,但在实务操作中,出口方也可以尝试通过其他替代性文件谋求海关的认可。

出货方制作了一份授权书,解释了进口方不能履行付款责任又拒绝提供同意退货声明的情况,请求海关同意出口方安排退回货物,以免货物全损;同时指定货代为其全权代理,在土耳其办理相关手续。出口方的授权书经过其注册地公证处的公证和土耳其驻华领事馆的认证,确保了该文件在土耳其具有法律效力。通过货代从中积极斡旋,出口方的陈述最终是可以为土耳其海关接受的。所以应当避免消极等待,导致货物已被列入海关拍卖名单,最终“钱货两空”。报关员考试报名

如果从到货开始计算,进口方超过45天未付款,出口方就应该开始操作上述手续。授权文件的公证、认证一般至少需要两周时间,加上正本文件的邮寄、传递,又是30天。货代手里有了授权书,货物就有了转卖或退运的可能性,出口方的劣势地位就会因此发生扭转。

(三)在准备授权书、催促付款的同时,应继续与进口方保持良好沟通,争取灵活处理。

由于出口方所处的不利地位,在拒收风险发生时,出口商应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而不是简单地要求进口方立即支付全款。考虑到可操作性及回款的安全性因素,一般可以要求进口方提供票据作为担保放货,是一个相对较好的选择。总之,牵扯到拒收案件,时间是关键,如果出口方感觉自行处理力不从心,可尽早与有能力处理此类情况的机构联系,寻求专业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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