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食品进口商应当按以下要求登记和保存入境食品的进口、销售记录:
1.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参照《入境食品进口、销售记录表》推荐模板,按批次如实记录入境食品的进口和销售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入境食品进口、销售记录表》中必须包括产品的名称、原产地、制造商、品牌、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入库日期、入库数/重量、出库日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货物流向地区、出库数/重量等内容;入境食品的相关检验检疫信息,包括报检单编号、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备案号、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证书》签发日期等信息,是产品入库登记的必填内容。
3.《入境食品进口、销售记录表》中应该同时记录相同原产地、制造商、品牌、规格产品的入库登记和出货登记等2部分内容,以便进行库存核销检查;入境食品在每次入库、出货后必须进行及时登记,库存情况应该与记录相符。
4.食品进口商可以通过纸质、电子文档或数据库方式,登记和保存入境食品进口、销售记录,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必须达到上述要求。
5. 检验检疫部门对食品进口商入境食品进口、销售记录做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的一项重要考评指标,将直接影响到对其所进口食品的检验监管方式。